环境保护部公告 915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46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5批和符合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1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5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1批)

      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公告变更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